五、检查方式
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检查的结果将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依法行政督查的范围。
(一)自查。各区级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行政处罚情况等。区级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在自查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委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二)重点检查。对区级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将采取第三方评估,直接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形式。
六、时间节点
(一)9月至10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区级执法部门以外,其他区级执法部门应在9月15日前,将本部门确定的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区级执法部门要在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11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委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制建议书。
(三)12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委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级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科室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区政府法制办在执法检查中,要在搞好横向协调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
(三)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区级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