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行分别受理、集中审查、分别决定的方式。
(一)分别受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后,区政府法制办和试点单位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分别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将案件信息向试点单位进行通报;试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将案件信息向区政府法制办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案件类别、案由、是否受理等情况。
(二)集中审查
区政府受理的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审理即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试点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小组进行审理。合议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报领导审批。
试点单位受理的案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由试点单位独立进行审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试点单位可以采取复议委员会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即邀请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和试点单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小组,合议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报领导审批。
(三)分别决定
区政府法制办和各试点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区政府审理的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将合议小组意见报主管区长批准后,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各试点单位经过合议小组合议的案件,合议小组意见与本单位主管领导意见一致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合议小组意见与本单位主管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提请本单位局(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