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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2年3月22日第8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和2011年全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体制创新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试点意义
  2008年,我区开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是试点工作的核心内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就是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集中办理,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提高政府公信力。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提升政府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石景山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要坚持依法实施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质量。
  二要坚持稳步推进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采取法定程序与集中审理程序相结合的原则,稳妥推进。
  三要坚持灵活便捷原则。采取简单案件简易审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三、试点范围和内容
  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机关包括: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质监局、交通支队,共6个行政机关。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不纳入试点范围。
  区政府法制办和试点单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从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中选取专家参与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复议案件按相对集中复议权案件统计报送。
  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费用从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项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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