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指导、协调下级机关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负责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进行催报、审核、汇总。
(四)负责按时采集本级外部数据。
(五)负责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重点税源企业各类相关参考值转发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六)定期测算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对税负异常企业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七)定期对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写数据应用分析报告和实地调研。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要求、任务,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认定工作。
(三)负责按时采集本级外部数据。
(四)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催报、审核,负责指导、协调分局(股、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五)负责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等参考指标通知各分局、税务所。负责对本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进行微观分析,并根据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分析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六)负责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微观综合分析,分析其税源情况、收入情况、发展趋势及变动原因等情况,并将分析报告报送市局。
(七)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变化情况、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将调研报告报送市局。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重点税源企业布置采集任务,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
(二)负责向企业催报数据,做好纸质报表的数据录入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填报各项数据,切实把好企业填报数据的第一道审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