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审核及催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审核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和催报的办法。
第十三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电子信息资料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定期备份、保存。
第十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用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和税收预测等。未经县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
第十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纸质资料、电子信息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五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计统部门应设置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指定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升级、数据备份以及对下级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做好数据采集过程中的数据抽取工作。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也要委派技术部门或技术人员负责系统运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机关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业务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区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三)负责自治区级重点税源企业的认定工作。
(四)负责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进行催报、审核、汇总、上报。
(五)负责按时采集本级外部数据
(六)负责全区各级监控重点企业数据的集中管理、维护。
(七)定期测算各地宏观税负、税收弹性、行业税负,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建立全区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定期通报。
(八)定期对自治区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写数据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源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 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