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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2008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标准为:2007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企业;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预计2008年缴纳上述税种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用网上直接报送的25户重点企业集团。
  第七条 监控范围确认程序。首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控企业范围标准。第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监控范围标准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筛选出监控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发到各市进行审核。第三,各市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上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行最后审核确认以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到各市部署落实。
  各市及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确认程序,可参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范围确认程序进行。
  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确认各步骤工作,在《广西国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重点税源监管系统”)中统一实现。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控企业信息指标包括企业财务报表信息、企业纳税信息、各税种(国税、地税)申报表主附表信息、企业产品信息、成本费用信息,以及按季度填报的《调查问卷表》。
  为了做好宏观微观税收经济的对比分析,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要定期收集并录入各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收入和地税收入等外部数据。

第四章 数据采集及数据管理

  第九条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采集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每年初以正式文件进行布置;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监控指标进行必要的补充,但采集的数据指标必须统一规范。
  第十条 全区各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数据,统一采用重点税源监管系统进行采集,采集的数据实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集中存储和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采集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库、金税工程数据库、四小票数据库等数据库中抽取,数据抽取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每天抽取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进行抽取。第二部分是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无法从税务部门内部系统抽取的缺项数据,没有条件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数据的企业,可到当地办税大厅外网机进行网上申报,或填制纸质报表,报送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由税收管理员负责组织录入,企业报送时间为月后16日内。第三部分是由县级以上国税局计统部门从当地统计局等单位收集、录入外部数据,外部数据录入时间原则上为:月份数据录入时间为月后25日前,季度数据录入时间为季后25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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