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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税额的75%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4,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75%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季度终了之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就地入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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