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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预[2008]45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
  为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规范我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和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O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表(略)
  3.跨市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摊预缴税款测算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08年4月3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自治区范围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对于区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75%由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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