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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补充通知
(桂财预[2008]46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和预算管理,理顺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在我区范围内设有跨市三级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按中央规定比例所分享的企业所得税,25%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75%由各三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本期分摊到的全部应纳税额的75%于两日内在三级分支机构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方式、分摊预缴税款的计算及缴库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的地方分享部分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入。即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到地方金库部分,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入,调入自治区本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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