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8〕422号 2008年7月11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以下简称区建行)已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的规定,同意区建行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区建行所属地级市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区建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区建行地级市分行、支行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7%。今后,如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自治区国税局将根据实际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