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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本级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限额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通过申请,采取合适的招标方式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招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组织网上招投标各项活动。

  第九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报建、招标条件、招标人资格、招标方式等的网上审查,负责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招标事项的网上行业性审核,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进行网上备案管理。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维护、诚信库建设,受理项目网上招标备案登记,网上发布招标信息,抽取评标专家,网上发布中标公示,招标项目全程网上招标、投标、评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检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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