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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6〕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徐汇区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61号令),切实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房屋动拆迁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拆迁范围的通知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区房地局拆迁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拆迁范围的函,明确拆迁范围的详细地址;

  2、标注拆迁范围内详细地址的附图。

  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房地局可委托相关单位调查拆迁范围。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凭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范围的相关资料通知区房地局。

  二、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信息的提供和公布

  区公安分局自收到区房地局的《已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地局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房屋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人员信息表》。

  区房地局应在收到《房屋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人员信息表》后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许可核发之日的常住户口信息。

  三、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前,相关街道(镇)应负责组建由拆迁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参加的本街道(镇)拆迁范围的应安置人口核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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