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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每年筹措标准由区房地局根据建筑市场情况,于上年度第三季度向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联席会议提出。低于每年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每年标准的部分由业主(产权单位)自理。业主改造资金不足部分可由相关街道(镇)补贴。

  1.成套改造:业主或公房承租人承担改造资金按改造方式分别予以确定。内部分割改造方式的,每户承担800元。拓宽改造方式(拓宽加层)的,拓宽面积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成本价承担改造资金;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高于8平方米的(含8平方米),按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中规定的市场价承担改造资金。房屋产权单位承担房屋改造资金100元/平方米,其余改造资金由区政府与相关街道(镇)补贴,比例为区政府50%、相关街道(镇)50%。

  2.平改坡综合改造:改造资金按区政府30%、街道转移支付15%、街道15%、业主(产权单位)40%的比例,或者区政府30%、镇政府30%、业主(产权单位)40%的比例筹集。

  3.综合整治:列入市财政补贴计划的,市、区政府各承担30%,业主(产权单位)承担40%。未列入市财政补贴计划的,按区政府30%、街道转移支付15%、街道15%、业主(产权单位)40%的比例,或者区政府30%、镇政府30%、业主(产权单位)40%的比例筹集。

  4.家庭卫生设施改造:公房承租人每户自行承担卫生设备费用100元,产权单位承担总改造费用的10%,其余改造资金由区政府和相关街道(镇)补贴,比例为区政府50%,街道(镇)50%。

  5.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根据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整体节能性能评价,既有住宅节能改造一般采用外墙外保温改造或门窗改造方式。改造费用按区政府30%、街道转移支付15%、街道15%、业主(产权单位)40%的比例,或者区政府30%、镇政府30%、业主(产权单位)40%的比例出资。

  6.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非商品住宅的改造费用按区政府30%、街道转移支付15%、街道15%、业主(产权单位)40%比例,或者区政府30%、镇政府30%、业主(产权单位)40%比例承担。其中水表改造费用和水箱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商品住宅的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在住宅维修资金中列支。水表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二)资金使用管理

  1.由区旧住房综合改造专项资金实施专户储存。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每个项目对应筹措归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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