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房地局向市房地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申报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市区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计划。
(三)委托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区房地局应当书面告知相关的街道(镇)、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建设单位具体实施改造工作。
(四)编制方案
1.成套改造项目应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改造实施方案。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建设单位向区规划局申请规划设计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消防、环保、卫生、民防等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成套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改造项目的范围、建筑改造和环境改造等内容以及相关技术指标。
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全权委托的建设单位依据综合改造项目计划、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该项目的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主要改造内容、工程项目预算、改造资金来源及资金筹措方式等。
2.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编制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和改造实施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关于在旧住房综合改造中执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标准要求的通知》(沪水务〔2006〕1231号文),委托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改造项目设计方案。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改造项目的范围、内容、相关技术指标等。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计划、改造项目设计方案,编制该项目的改造实施方案。
3.平改坡、家庭卫生设施改造、综合整治、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根据综合改造项目计划、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该项目的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主要改造内容、工程项目预算、改造资金来源及资金筹措方式等。
(五)听取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听取意见。
(六)公示、签约
1.成套改造。核定后的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在征得全部产权人(单位)或公房承租人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改造协议。改造协议涉及的房屋属公有房屋的,公房产权单位还应当与公房承租人签订改造协议。该协议可依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平改坡、综合整治、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家庭卫生设施改造。建设单位应当在听取意见后,将优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家庭卫生设施改造项目,房屋产权单位应当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改造协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