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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决定(2008)


  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和区府办主任。

  列席范围为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街道、镇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区府办副主任,区监察委、区法制办负责人。

  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发展战略、政策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等,每月安排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区人大、政协分管领导,区人武部领导,区委相关部门、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3.议题来源

  (1)根据办文程序中对区政府有关部门请示的有关审核意见提出;

  (2)根据区长、副区长在有关文件上的批示意见提出;

  (3)区长、副区长在每周议题征询单上提出。

  4.议题筛选条件

  (1)议题内容要符合会议主要任务范围;

  (2)研究性的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部门要事先充分协调,各方意见一般应基本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各相关部门要提出各自的理由;

  (3)议题中提出的方案或实施意见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背景清楚,以利于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

  5.材料准备

  议题主汇报部门应于每次常务会议的前6个工作日向分管领导上报议题,并按照公文规范格式准备相关背景材料、多种设想方案和各方案的效能评测报告以及已协调记录。涉及全区综合规划和重要政策制定类的议题,应事先征求区政府研究室的意见;涉及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决策的议题,区财政等部门要事前参与并提交财政评估报告;涉及审计要求的议题,审计部门要提交事前审计报告;涉及街道、镇的议题应事先征求街道、镇的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提供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记录,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法制部门要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材料内容以部门汇报15分钟为限。

  议题要明确执行人、执行时间、执行效果等相关事宜。

  会议材料一般应于召开会议日期前4个工作日送交区府办秘书科,并于召开会议日期前2个工作日送交会议出席人。

  6.其他事宜

  主汇报部门对汇报情况要作充分准备,掌握相关的背景情况和数据资料,议题参会单位要根据内容的最新变化做出补充汇报。对情况不明的议题可暂时搁置,待进一步摸清情况,提出可行性方案后再议,以利于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具体情况可召开区政府常务(扩大)会议。

  (四)区政府专题协调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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