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其他事宜方面。将原来的“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各与会部门必须作好充分准备,畅所欲言;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解决方案;区政府研究室、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负专业责任;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选择方案承担决策责任。”修改为:“主汇报部门对汇报情况要作充分准备,掌握相关的背景情况和数据资料;议题参会单位要根据内容的最新变化做出补充汇报,以利于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在区政府会议制度中不再设立“区长办公会议”。
五、关于会议组织召开的责任分工中的会议报批。
1.将原来的“每周四为区政府的‘无会日’,非特殊情况不得安排会议。”修改为:“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减少在每周四召开大型会议,增加用于调研的时间。”
2.将原来的“会后处理”修改为:“会议资料整理及决策事项督办”。
3.将原来的“落实、督查区政府领导在会上做出的决定和处理意见,明确时间节点,列入督查事项,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通报进展情况。”修改为:“区府办负责跟踪督查区政府重要会议做出的决定,明确时间节点,列入督查事项,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进展情况;对于区政府决定事项未得到有效执行或出现严重后果的,要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2008年5月29日第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修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2008年5月29日第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修正)
为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立决策的责任制度和强有力的执行制度,完善常规化工作的程序和规划,区政府本着精简、效能、合理、科学的原则,实行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制度,并对区政府召开的大型专项会议实行有效控制,做到全区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效能化。
一、区政府会议的主要类型和功能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