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8〕42号 2008年2月21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或因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需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申请核定表》(见附件2),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即可办理普通发票领购事宜。
附件1(略)
附件2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申请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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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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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 申购类型 ┃初次[ ] 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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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经办人(购票员)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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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名称 ┃ 联次 ┃ 版面金额 ┃申请月购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