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贺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意见
(京证机构发[2008]120号)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四环中路营业部负责人任职的相关材料收悉。
我局对于你公司大同新平旺营业部原负责人贺俊调任大同证券北京西四环中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无异议。
请你公司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及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按照《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贺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