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崛山围山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景区资源,建设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崛山围山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崛山围山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指本市西北部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汾河二库(柳林河)、悬泉寺等已开放的景观区域和二龙山、烈石寒泉、来龙湾等区域。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为景区的核心景观区域。
第四条 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领导、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发利用景区资源;
(五)组织制定景区的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协调处理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景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开展对景区的宣传工作,扩大景区的知名度;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文物、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公安、林业、旅游、工商、水务、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尖草坪区、阳曲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的有关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