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应到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抵押人或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材料。
第五章 抵押权实现
第二十二条 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采伐申请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书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对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时,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确保抵押物按时处置变现。
第二十四条 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属性和用途,导致降低抵押林权价值,政府给予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融资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森林是指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第二十七条 林木是指包括生长在林地和非林地上的树木和竹子。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中“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林业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按相关程序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