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风景林。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
第八条 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用林权进行抵押,须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报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 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条 具体抵押的范围及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管理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一条 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林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办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融资时,拥有集体林地使用权的集体组织应出具在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同意抵押林权流转并以流转取得的收益清偿债务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 融资办理
第十三条 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由融资机构确定),并向融资机构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生产经营内容、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村居委盖章);
(三)借款用途;
(四)抵押物使用状况及林权证;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六)林权共有人同意林权抵押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