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林产〔20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林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范围内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林权抵押
第三条 林权抵押融资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林权(林权证上明晰的面积、范围)作为抵押担保向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林权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是指以林权为抵押提供贷款融资的融资机构。
第五条 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的林权承包经营权;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林地所有权;
(二)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