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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加大对我市旅游纪念品开发的扶持力度,促进旅游商品产业的发展,深化我市旅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打造“杭州--旅游购物天堂”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自2008年起至201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富有杭州特色,便于旅游者携带,可供留念、收藏或馈赠的杭州旅游纪念品的开发、研制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其主要用途为:
  (一)旅游纪念品的研发,包括新产品设计、研制,新工艺、新包装、新材料改进等;
  (二)旅游纪念品的传统工艺传承;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与旅游纪念品开发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资助和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具有杭州人文特色、受游客欢迎的旅游纪念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经申报批准,并按照企业(或个人)开发纪念品所投入资金情况,给予3-1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企业建立新产品开发(设计)机构。对有专门机构且有2名以上专业开发设计人员、前2年投放市场的新产品不少于5个的企业,经申报批准,对其研发机构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三)对优秀旅游纪念品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级企业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资助资金;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企业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资助资金。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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