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腐竹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98号)的分工落实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三)对证照齐全的腐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整治、规范,按照“分段监管为主”的工作方针组织实施。
1.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由质监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是否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与企业签订腐竹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质监部门要加大生产加工环节腐竹的抽检力度,定期检测并通报结果,凡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的食品一律销毁不得出厂上市。
2.流通环节的整治由工商部门负责,贸易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市场、超市等流通领域腐竹的索证索票监管和检测力度。加大抽检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严格依法查处并予以曝光。如产品属辖区内生产加工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告知辖区质监部门;如产品系本市其他区、县(市)生产加工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上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告知市质监局;如产品系外地厂家生产加工,有生产批号的,该批次产品全部退市,无生产批号的,该厂产品严禁在我市销售。如该厂产品重新在我市销售,必须向市工商部门申请上市销售并经检测合格。经营者和市场举办者均不能实现产地溯源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和市场举办者从重处罚。贸易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超市、批发市场等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3.餐饮消费环节由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餐饮店、学校、单位和建筑工地等食堂腐竹产品索证索票管理,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加大对餐饮消费环节腐竹产品的抽检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严格依法查处并予以曝光。如产品属辖区内生产加工的,应及时告知辖区质监部门;如产品系本市其他区、县(市)生产加工的,应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告知市质监局;如产品系外地生产加工的,有生产批号的,该批次产品停止采购,无生产批号的,该厂产品停止采购。如该厂产品重新在我市上市,必须向市卫生部门申请并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餐饮消费环节。如餐饮店、单位食堂等不能实现产地溯源,由卫生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制售有毒有害腐竹食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整治步骤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