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统计数据在我区的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培训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培训情况,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企业当年通过CMM认证的,根据其所获等级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涉及国际贸易中心相关公共平台建设等项目,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4、对新引进的商业零售、内外贸及其他行业有关企业,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相应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人才建设等方面。
(四)总部经济
1、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总部经济机构,在落户本区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投资型地区总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投资性公司、管理型地区总部与研发中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总部经济机构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楼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租赁本区办公楼用于自用办公的,经认定,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10%-30%,前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后三年减半执行。
3、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总部经济机构,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相应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六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人才建设等方面。
(五)其它
1、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区新建商务楼宇,由区职能部门与业主或运营主体就提高贡献率、属地率签订“联动合作”协议,对达到协议目标的业主或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已投入运营的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楼宇可参照执行。
2、对改造、提升的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各类产业园,其行业集聚度和税收属地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经认定,分期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对各类产业园进行星级评定考核,对通过评定的产业园授予星级证书和星级产业园铭牌,并对产业园运营主体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对新引进的国家、市级各类现代服务业行业协会及相关产业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按照合作协议框架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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