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新引进的证券、期货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总部型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楼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对租赁本区办公楼用于自用办公的,经认定,连续五年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10%-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对上述总部型金融机构的市级分行或分公司以及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2、对新引进以公司制(或合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投资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合伙制达到50亿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其中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合伙制达到10亿元及以上),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10%-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
3、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相应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六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人才建设等方面。
4、对新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为区内导向性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度担保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的担保费补贴,以及最高不超过1-1.5%的风险准备金补贴,对参与其中的银行给予最高不超过1‰的业务费补贴;对经认定的为各类重点或创新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可按实际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5、对已落户在本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风险准备金补贴,并视其参与区中小企业融资的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的补贴。
6、企业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系统挂牌,最高按照1:1的比例与市相关扶持政策给予匹配。企业上市最高可享受300万元资金补贴,对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后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可按照已享受上市扶持资金和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视实际情况给予差额补贴。
(二)信息、专业、科研、文化创意和会展旅游服务业等
1、对新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视其对区域经济社会的贡献,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租赁或装修补贴。对新引进的综合优势明显的企业(除总部经济、金融机构外),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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