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新引进的综合优势明显的企业,在迁转过程中因政策性原因产生相关费用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3. 对新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的企业,根据其产值、收入、利润等形成的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的相应部分,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六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人才建设等方面。对于已落户本区的重点企业,根据其原享受政策和对区域经济社会新贡献等综合情况,经认定,可参照给予适当扶持。
4. 对科技小巨人企业在重大融资和重组中发生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补贴。对新建的企业工程中心,按照不高于新增投资20%的比例给予补贴,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5. 企业上市最高可享受300万元扶持。企业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得到市相关政策扶持的,按照不高于10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上市后则按照可获得的相应扶持额度给予差额补贴。
(二)完善产业配套
6. 对创业孵化企业和专业孵化器主体,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对孵化毕业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区域经济社会新增贡献部分,给予三年的综合性扶持。对加速器管理公司接收孵化毕业企业发展的,经认定,按接收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新增贡献部分,给予三年的综合性扶持。对孵化器推荐孵化毕业企业留在徐汇发展的,经认定,按推荐企业原贡献水平,给予三年一定比例的综合性扶持。对科技园区管理公司,经认定,给予五年的综合性扶持。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和人才建设,以及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的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和环境建设。
7. 对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园区或载体,经认定,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功能性的建设与使用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新建或改扩建新增投资总额的10%。
8. 对在载体功能建设和产业公共服务方面有较大成效,且对载体内企业发展确形成支撑的,给予每年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9. 对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实际发生的产品测试、认证登记等费用给予15%的补贴,总额不高于10万元。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发展研究、重大活动和会议论坛等给予一定的资助。
10.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单位,按其所参与制定标准的层级和数量,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按其承担项目的层级,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其技术委员会的层级,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市级以上标准化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其取得成果的层级和数量,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各类标准化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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