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州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四、申请审批程序农村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每年申请审批一次。申请人应在10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核查后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市民政部门。县市民政部门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后,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县市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县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对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农村低保户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发放我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人均月补助标准30元以内的,自治区、自治州对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补助费100%发放,其他县市自治区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市自筹解决。
各县市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由县(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委托乡(镇)进行发放。保障金按季度发放,在季末25日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采取现金补助的方式,凡是乡(镇)有金融机构,并且正常运转的,都应采取社会化发放,不得以实物发放,不得代缴、代扣其他费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所需经费由州、县(市)、乡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州级每年15万元,县(市)级每年5万元,乡级每年1万元,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