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考核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考核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考核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
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考核结论失实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企业综合绩效考核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在综合绩效考核过程中不尽职尽责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其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州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企业管理绩效的定量、定性考核具体标准由州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局、社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