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经营管理层奖惩
第三十一条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级别。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或财政部门)依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经营管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层实施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层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年基薪由财政、劳动等部门测算确定。绩效年薪作为年度薪酬奖励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差,绩效年薪为0,并按考核计算的分值扣减基薪。
当考核结果为良,按具体测算情况确定是否扣减基薪,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优,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第三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及企业内部目标考核,由企业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企业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下一年兑现。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或财政部门)依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层实行奖惩。
(一)对于企业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的企业经营管理层,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企业绩效考核结果为良的企业经营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扣减基薪和延期绩效年薪并确定绩效年薪。
(三)对于企业绩效考核结果为差的企业经营管理层,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基薪或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层,政府设立特别贡献奖予以奖励。
第八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考核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考核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