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经营管理层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X100%客观因素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财政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
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X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分类指标由相关部门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经营管理层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经营管理层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经营管理层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财政部门。企业经营管理层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财政部门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层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对企业经营管理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经营管理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财政部门将最终确认的企业经营管理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经营管理层及其所在企业。企业经营管理层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财政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