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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及经营管理层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管理绩效定性考核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由州政府(或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考核结果发表意见;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意见;(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考核指标分值。
  第二十条 企业在综合绩效考核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考核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章 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考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是指根据企业绩效考核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考核结论。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绩效考核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绩效考核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考核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年度绩效考核运用当年考核结果与上年考核结果进行对比。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经营管理层年度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绩效考核报告是根据考核结果编制、反映被考核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一)企业绩效考核报告正文应当说明考核依据、考核过程、考核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绩效考核报告附件包括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考核计分表、其他相关资料。其中:经营绩效分析报告应当对企业经营绩效状况、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和诊断,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考核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需报经州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需报州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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