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管理绩效定性考核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考核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
第十条 管理绩效定性考核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职工社会保障、职工收入增长、安全生产、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考核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考核指标构成企业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企业年度绩效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企业绩效考核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考核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管理绩效定性考核标准根据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出资人监管要求,划分为优、良、差三个档次。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考核有关财务指标实际值应当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并按照规定对会计政策差异、企业并购重组等客观因素进行合理剔除,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可
比性。
第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考核计分由州政府(或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考核期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确定分值。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考核计分应当依据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数据,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章 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是财政部门开展企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财政部门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企业综合绩效考核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与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考核方法;
(三)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四)对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