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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及经营管理层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及经营管理层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6]1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有关单位:
  《昌吉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及经营管理层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昌吉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及经营管理层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考核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经营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以下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由州政府(或财政部门)委派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财务总监。
  第三条 企业绩效考核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企业经营管理层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为确保绩效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行为引导、全面评判和监管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应当以经审计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企业年度绩效和经营管理层考核采取由州政府(或财政部门)与企业经营管理层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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