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3.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4.各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而未经协调和充分协商的;
  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四)材料准备:
  1.由文书科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在会议前一天交齐下列材料:议题报告,有关部门或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打印稿,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或加盖公章);
  2.材料份数一般不得少于40份;
  3.需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章,议题承办部门必须提前1周交办公室秘书科,送领导阅知,开会时不再全文诵读;
  4.与议题相关的办公室科室要协助秘书科做好有关工作。
  (五)常务会议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作汇报,议题承办部门可作补充说明。经同意,也可由议题承办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向会议作汇报。
  四、常务会议纪律
  (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参加会议;正职或主管副职都不在家的,由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参加会议;必要时可带一至二名助手。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助手不得插话。
  (二)列席人员的发言要言简意赅,发言时间具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三)议题承办部门提交会议的汇报材料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四)出(列)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列)席会议,应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请假,列席人员应向秘书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注意会议保密。带有密级的会议材料,会后一律留下,不得带走。
  (六)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没有规定传达的问题,不得在会后扩散。
  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
  (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秘书科整理起草会议纪要,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地和其他有关方面,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三)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要进行有效督查,由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草拟督查通知,同秘书科会稿,送领导签发后,以办公室名义发出,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常务副州长报告。
  (四)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行政规章,由政府法制办整理修改意见,并与办公室秘书科衔接。
  六、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