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4.各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而未经协调和充分协商的;
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四)材料准备:
1.由文书科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在会议前一天交齐下列材料:议题报告,有关部门或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打印稿,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或加盖公章);
2.材料份数一般不得少于40份;
3.需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章,议题承办部门必须提前1周交办公室秘书科,送领导阅知,开会时不再全文诵读;
4.与议题相关的办公室科室要协助秘书科做好有关工作。
(五)常务会议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作汇报,议题承办部门可作补充说明。经同意,也可由议题承办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向会议作汇报。
四、常务会议纪律
(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参加会议;正职或主管副职都不在家的,由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参加会议;必要时可带一至二名助手。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助手不得插话。
(二)列席人员的发言要言简意赅,发言时间具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三)议题承办部门提交会议的汇报材料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四)出(列)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列)席会议,应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请假,列席人员应向秘书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注意会议保密。带有密级的会议材料,会后一律留下,不得带走。
(六)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没有规定传达的问题,不得在会后扩散。
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
(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秘书科整理起草会议纪要,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地和其他有关方面,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三)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要进行有效督查,由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草拟督查通知,同秘书科会稿,送领导签发后,以办公室名义发出,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常务副州长报告。
(四)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行政规章,由政府法制办整理修改意见,并与办公室秘书科衔接。
六、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