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以自治州州长名义发布的行政规章。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参加常务会议的人员
(一)出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即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
(二)列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法制办负责人;与常务会议议题有关的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或主管副职。
(三)根据领导安排,特邀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有关方面的领导参加会议。
(四)根据会议内容,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科长(主任)可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议的议程和议题准备
(一)提出议题:
1.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书面批示提出;
2.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上报;
3.根据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提出的议题交文书科统一登记,根据领导指示或议题内容,分别轻重缓急,定期汇总,经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送秘书长审核后报自治州州长审定。
(二)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在分管副秘书长的召集下,议题承办部门已与涉及议题内容的部门、单位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需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的议题,由秘书长或常务副州长负责协调,并形成报常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意见,由分管副秘书长向会议作汇报;如对议题处理意见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一并提交会议,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1.能由分管副州长与有关副州长研究解决的;
2.属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