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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以自治州州长名义发布的行政规章。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参加常务会议的人员
  (一)出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即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
  (二)列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法制办负责人;与常务会议议题有关的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或主管副职。
  (三)根据领导安排,特邀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有关方面的领导参加会议。
  (四)根据会议内容,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科长(主任)可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议的议程和议题准备
  (一)提出议题:
  1.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书面批示提出;
  2.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上报;
  3.根据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提出的议题交文书科统一登记,根据领导指示或议题内容,分别轻重缓急,定期汇总,经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送秘书长审核后报自治州州长审定。
  (二)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在分管副秘书长的召集下,议题承办部门已与涉及议题内容的部门、单位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需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的议题,由秘书长或常务副州长负责协调,并形成报常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意见,由分管副秘书长向会议作汇报;如对议题处理意见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一并提交会议,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1.能由分管副州长与有关副州长研究解决的;
  2.属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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