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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6]1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

  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
  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参加全体会议人员
  (一)出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即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自治州各委员会主任、各办主任、各局局长。
  (二)列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非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各局(二级局)级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主要负责同志。
  (三)特邀列席人员: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协,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昌吉军分区有关负责同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中央、自治区驻昌单位负责同志;与全体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方面负责人。
  (四)政府办公室派出机构及科室负责人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三、全体会议的议程和议题准备
  (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州州长确定。
  (二)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由常务副州长或秘书长负责协调,安排会议议程。
  (三)根据议题确定有关领导通报形势或传达有关精神,指定有关部门发言,安排讨论,州长或副州长讲话,部署工作。
  四、全体会议纪律
  (一)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必须到会;如需派副职到会的,必须事前向政府秘书长报告或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办公室请假。
  (二)出(列)席和邀请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全体会议会场分设出席区、列席区和特邀人员区,出(列)席和特邀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被委派参加会议的副职在出席区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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