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快消防供水、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三)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各地要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自治州及各县市要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保证正常消防装备、车辆购置、营房建设等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建立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确保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逐年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分年度、分阶段解决好消防设施建设问题。
(四)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快消防站、消防栓、消防车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玛纳斯县、呼图壁县2007年年内完成所属消防站的改造和重建;昌吉市2007年完成原消防站的重建,2008年新建一处消防站和一座烟热训练室;米泉市2008年新建一套化工训练装置。2006年至2008年,全州每年按标准新建消火栓150个,建成的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并设置醒目标识;完成12辆消防车的(50万元台)购置任务(其中,2006年米泉市购置1辆;2007年昌吉市、米泉市、玛纳斯县各购置1辆,呼图壁县购置2辆;2008年昌吉市购置3辆,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各购置1辆)。
(五)加强政府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行业专职消防队伍为依托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未建成公安消防队的县市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或义务消防队伍步伐,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已建成的东三县专职消防队要不断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人员工资待遇。
(六)建立社会联动抢险救援体系。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消防、医疗、交通、建设以及市政工程管理等单位组成的社会抢险救援体系,加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完善联动机制,整合各种救援力量,实现灭火救援力量共享,有效处置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特大火灾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时,要调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保证灭火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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