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三十七条 区安全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情况,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
(五)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八条 区市政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区职责范围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机管局工作职责:
负责区机关大楼、大院等相关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和设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做好生产安全预防工作。
第四十条 区残联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管理、协调和实施“阳光之家”、“阳光基地”、“阳光工场”、“阳光心园”、“残疾人活动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无障碍设施,做好残疾人康复安全工作,协助社区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按照《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完善社区安全生产检查网络。
(二)对辖区内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