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区政府授权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三)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将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综合管理区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支付。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五)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综合管理本区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和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区规划土地局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编制城乡建设规划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区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本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监控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履行本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