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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朝阳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办法(2006修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朝阳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办法
(1997年7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具有全局性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财政决算情况,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四)由政府性资金投资,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方案;
  (六)本区行政机关的增加、合并、撤销等事项;
  (七)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事故、重大恶性刑事或治安案件、重大灾害的情况及其处理意见;
  (八)与其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九)涉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
  (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处理情况;
  (十一)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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