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1.加强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推进“阳光规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2.开展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研究,归纳国内外、省内外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的特点,对完善我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提出政策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五)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1.对各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存在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定程序,在规划环评未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情况下进行规划审批等问题进行检查。(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自查标准
(一)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重点检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及调整管理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是否存在未经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整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
2.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的规划管理。是否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是否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严格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
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相悖内容;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