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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四川省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四川省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治工[2010]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治工发〔2009〕4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以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为重点,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监管力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厉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工程建设科学有序开展。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全面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检查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分工和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是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要求是否落实;建设单位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三同时”规定情况和提供安全投入、合理工期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情况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制度建设、监督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是否到位。通过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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