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质量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以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严肃查处。
3.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质量责任。总包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施工总承包的责任。要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要求,强化建筑材料检验,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项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要求。总包企业分包工程及变更项目经理需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备案。
4.规范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以及不按规范和规定出具检测数据、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检查。要充实质量监管人员,保障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严格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认真开展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切实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自查标准
(一)工程质量自查标准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是否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试生产管理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