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四川省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川治工[2010]3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治工发〔2009〕4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用2年左右的时间,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履行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质量责任不落实和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强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责任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审批权限,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资委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指导;按照行业管理和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行业分工,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分别由铁道、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电监办、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分工牵头负责。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管理
1.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
建筑法》、《
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市场准入和退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切实防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