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备案报表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8]4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关于“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项目审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履行)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的制度规定,为做好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四川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情况备案表》、《四川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比选情况备案表》三套备案表(以下简称《招投标备案报表》),现印发你们,并就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招投标备案报表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市(州)审批管理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填写的部分,项目业主填写书面的《招投标备案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形成电子文件送市(州)发展改革委和监察局。市(州)发展改革委将项目业主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项目审批部门填写形成的电子文件,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
县(市、区)审批管理的项目,按以上同样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将电子文件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scdrc.gov.cn)上建立“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报表系统”专栏,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通过网络在线填报。
川府发[2008]21号文件中规定的“事后”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项目审批情况,第二阶段签订承包合同情况(招标、比选、不招标不比选),第三阶段承包合同履行跟踪情况。每一阶段完成后15日内都应按规定备案。但某一阶段是分若干次(标段、合同段)完成的,或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发生变更(变化)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也应在每次完成或发生变更(变化)后15日内按规定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监察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好《招投标备案报表》的报送和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