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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地、设施和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和场地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的等方式出让。县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出让工作。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到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的内容(包括规范用字)审查及登记,县工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广告设置点位涉及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需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含有广告主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和设置时间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凭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广告内容和设计图样。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文件。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店面招牌除外)的批准设置期限一般为两年,经招标、拍卖获得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五年。经审批的户外广告期满后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的,自设置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4日起24小时内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应自设计使用年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组织拆除,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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