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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等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户外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的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县安监、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除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或今后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或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 根据《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征求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宣传、公路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标准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与城镇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的原则;应根据不同街区、路段的功能、特点和景观要求,按照户外广告禁设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等分类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统筹规划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高度、体积、数量、位置、朝向、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材质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体现瑶族文化特色。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牌空置时应当由广告发布者或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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