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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地震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地税局:

  我省是全国地震活动最强烈的省份之一,全省129个县(市、区)均位于6度以上抗震设防区,其中8度以上抗震设防区有59个,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有效提升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切实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特别是主动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时,应充分论证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论证可行的,将相应投资纳入项目建设的总投资给予优先审批;对推进建筑结构抗震关键共性新技术研究和各种综合减震、隔震装置等新产品研发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在产业重大关键技术开发、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示范等专项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的意见》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对8、9度抗震设防区三层以上中小学校舍、县以上医院的三层以上医疗用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将减隔震技术的应用情况纳入审查内容一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必须将减隔震技术纳入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符合适用条件而不采用减隔震技术的或不符合减隔震技术设计规范的设计图纸一律不予审查通过,不准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对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我省企业,实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对减隔震技术理论研究及各种综合减隔震装置等新产品研发予以项目安排和经费保障上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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