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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黄冈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5、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和市政建设、环保、园林绿化、污水处理、水利等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会议、培训,印刷业务、系统集成、软件、网络(含网络维护)及软件开发、责任保险、专业咨询、专用设备租赁及维护、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物业管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市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品种年采购量或批量采购达到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依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市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且属于协议供货商能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自行询价采购;属于本系统、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三)凡单次采购量在4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具备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和具备政府采购工程代理资格双重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进入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市级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时,应以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依据,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对于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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